【政策解讀】實施方案來了:黑臭水體攻堅戰要這樣打
近日,住建部、生態環境部、發改委、水利部聯合印發《深入打好城市黑臭水體治理攻堅戰實施方案》(以下簡稱《方案》),《方案》對黑臭水體治理提出明確方案。
黑臭水體治理目標:做什么
《方案》中對黑臭水體治理提出總要求為:到2022年6月底前,縣級城市政府完成建成區黑臭水體排查,制定城市黑臭水體治理方案。到2025年,縣級城市建成區黑臭水體消除比例達到90%,京津冀、長三角和珠三角等區域力爭提前1年完成。
《方案》中指出要全面開展黑臭水體排查。地級及以上城市政府要排查新增黑臭水體及返黑返臭水體,及時納入黑臭水體清單并公示, 限期治理。縣級城市政府要對建成區全面開展黑臭水體排查,明確水體黑臭的成因、主要污染來源,確定主責部門,2022 年 6 月底前,統一公布各城市黑臭水體清單、黑臭水體位置圖(附 城市建成區范圍圖)、河湖長、主責部門、計劃達標期限。到 2022 年、2023 年、2024 年縣級城市黑臭水體消除比例分別達到 40%、60%、80%。(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牽頭,自然資源部、生態環境部、農業農村部參與)
城市政府要對排查出的黑臭水體逐一科學制定系統化整治方案,2022 年 9 月底前,報省級住房和城鄉建設、生態環境部門及主責部門對口省級部門。對于影響范圍廣、治理難度大的黑臭水體系統化整治方案,省級相關部門要加強指導。(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牽頭,國家發展改革 委、自然資源部、生態環境部、水利部、農業農村部參與)
黑臭水體治理方案:怎么做
《方案》指出要從治理、監管、保障三個方面,建立起黑臭水體治理的長效機制。
1.從流域統籌、源頭治理、系統開展三個方面開展治理工作
《方案》指出要加強建成區黑臭水體和流域水環境協同治理。統籌協調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城市和鄉村的綜合治理,對影響城市建成區黑臭水體水質的建成區外上游、支流水體,納入流域治理工作同步推進。根據河湖干支流、湖泊和水庫的水環境、水資源、水生態情況,開展精細化治理,提高治理的系統性、針對性和有效性,完善流域綜合治理體系,提升流域綜合治理能力和水平。(國家發展改革委、生態環境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水利部、農業農村部按職責分工負責)
《方案》指出要加強岸線管理。因地制宜對河湖岸線進行生態化改造,統籌好岸線內外污水垃圾收集處理工作,及時對水體及河岸垃圾、漂浮物等進行清撈、清理,并妥善處理處置。建立健全垃圾收集(打撈)轉運體系,建立相關工作臺賬。(自然資源部、 生態環境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水利部、農業農村部按職責分 工負責)依法清理整治河道管理范圍內違法違規建筑,明確責任主體和完成時間。(水利部牽頭,自然資源部、住房和城鄉建 設部參與)加強對沿河排污單位的管理,建立生態環境、排水 (城管)等多部門聯合執法的常態化工作機制。(生態環境部、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按職責分工負責)
《方案》指出要抓好城市生活污水收集處理。推進城鎮污水管網全覆蓋,加快老舊污水管網改造和破損修復。在開展溯源排查的基礎 上,科學實施沿河沿湖旱天直排生活污水截污管道建設。公共建筑及企事業單位建筑用地紅線內管網混錯接等排查和改造,由設施權屬單位及其主管部門(單位)或者管理單位等負責完成。到2025年,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力爭達到 70%以上。(國家發展改革委、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按職責分工負責) 現有污水處理廠進水生化需氧量(BOD)濃度低于 100 毫克/升的城市,要制定系統化整治方案,明確管網排查改造、清污分流、 工業廢水和工程疏干排水清退、溯源執法等措施,不應盲目提高 污水處理廠出水標準、新擴建污水處理廠。到 2025 年,進水BOD 濃度高于100 毫克/升的城市生活污水處理廠規模占比達90%以上。結合城市組團式發展,采用分布與集中相結合的方 式,加快補齊污水處理設施缺口。(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生態環境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牽頭) 有條件的地區在完成片區管網排查修復改造的前提下,采取增設調蓄設施、快速凈化設施等措施,降低合流制管網雨季溢流污染,減少雨季污染物入河湖量。(國家發展改革委、住房和城 鄉建設部按職責分工負責)
《方案》指出要強化工業企業污染控制。工業企業應加強節水技術改造,開展水效對標達標,提升廢水循環利用水平。(工業和信息化部牽頭,科技部參與)工業企業排水水質要符合國家或地方相關排放標準規定。工業集聚區要按規定配套建成工業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并穩定運行,達到相應排放標準后方可排放。(生態環境部牽頭) 新建冶金、電鍍、化工、印染、原料藥制造(有工業廢水處理資質且出水達到國家標準的原料藥制造企業除外)等工業企業排放的含重金屬或難以生化降解廢水以及有關工業企業排放的高鹽廢水,不得排入市政污水收集處理設施。對已經進入市政污水收集處理設施的工業企業進行排查、評估。經評估認定污染物不能被城鎮污水處理廠有效處理或可能影響城鎮污水處理廠出水穩定達標的,要限期退出市政管網,向園區集聚,避免污水資源化利用的環境和安全風險。(國家發展改革委、生態環境部、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按職責分工負責)
《方案》指出要加強農業農村污染控制。對直接影響城市建成區黑臭水體治理成效的城鄉結合部等區域全面開展農業農村污染治理, 改善城市水體來水水質。水產養殖廢水應處理達到相關排放標準后排放。設有污水排放口的規模化畜禽養殖場應當依法申領排污許可證,并嚴格持證排污、按證排污。嚴格做好“農家樂”、種植采摘園等范圍內的生活及農產品產生污水及垃圾治理。(生態環境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農業農村部按職責分工負責)
《方案》指出要科學開展內源治理。科學實施清淤疏浚。調查底泥污 染狀況,明確底泥污染類型,合理評估內源污染,制定污染底泥 治理方案。鼓勵通過生態治理的方式推進污染底泥治理。實施清 淤疏浚的,要在污染底泥評估的基礎上,妥善處理處置;經鑒定 為危險廢物的底泥,應交由有資質的單位進行處置。嚴格落實底 泥轉運全流程記錄制度,不得造成環境二次污染,嚴禁底泥隨意 堆放傾倒。(國家發展改革委、生態環境部、水利部、農業農村 部按職責分工負責)
《方案》指出要加強水體生態修復。減少對城市自然河道渠化硬化, 恢復和增強河湖水系自凈功能,為城市內澇防治提供蓄水空間。不得以填埋或加蓋等方式代替水體治理。河渠加蓋形成的暗涵, 有條件的應恢復自然水系功能。有條件的,要因地制宜建設人工 濕地、河湖生態緩沖帶,打造生態清潔流域,營造岸綠景美的生態景觀和安全、舒適的親水空間。(國家發展改革委、生態環境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水利部、林草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統籌生活、生態、生產用水,合理確定重點河湖生態流量保障目標,落實生態流量保障措施,保障河湖基本生態用水需求。(水利部牽頭)嚴控以恢復水動力為由的各類調水沖污行為,防止河湖水通過雨水排放口倒灌進入城市排水系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水利部按職責分工負責)鼓勵將城市污水處理廠處理達到標準的再生水用于河道補水。(國家發展改革委、生態環境 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水利部按職責分工負責)
2.從建立長效機制、強化監督檢查兩個方面開展治理工作
《方案》指出要加強設施運行維護。杜絕污水垃圾直接排入雨水管網。定期對管網進行巡查養護,強化汛前管網的清疏管養工作, 對易淤積地段要重點清理,避免滿管、帶壓運行。推廣實施 “廠—網”一體化專業化運行維護,保障污水收集處理設施系統性和完整性。鼓勵依托國有企業建立排水管網專業養護企業,對管網等污水收集處理設施統一運營維護。鼓勵有條件的地區在明晰責權和費用分擔機制的基礎上將排水管網養護工作延伸到居民社區內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生態環境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水利部、國務院國資委按職責分工負責)
《方案》指出要嚴格排污許可、排水許可管理。排放污水的工業企 業應依法申領排污許可證或納入排污登記,并嚴格持證排污、按證排污。全面落實企業治污責任,加強證后監管和處罰。(生態環境部牽頭)到 2025 年,對城市黑臭水體沿線的餐飲、洗車、 洗滌等排水戶的排水許可核發管理實現全覆蓋,城市重點排水戶排水許可證應發盡發。(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牽頭)強化城市建成區排污單位污水排放管理,特別是城市黑臭水體沿岸工業生產、 餐飲、洗車、洗滌等單位的管理,嚴控違法排放、通過雨水管網直排入河。開展城市黑臭水體沿岸排污口排查整治。對污水未經處理直接排放或不達標排放導致水體黑臭的相關單位和工業集聚區嚴格執法,推動有關單位依法披露環境信息。(生態環境部、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按職責分工負責)
《方案》指出要定期開展水質監測。對已完成治理的黑臭水體要開展透明度、溶解氧(DO)、氨氮(NH3-N)指標監測,持續跟蹤水體水質變化情況。每年第二、三季度各監測一次,有條件的地方可以增加監測頻次。加強汛期污染強度管控,因地制宜開展汛期污染強度監測分析。省級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于監測次季度首月10日前,向生態環境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報告上一季度監測數據。(生態環境部牽頭,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參與)
《方案》指出要實施城市黑臭水體整治環境保護行動。省級有關部門要切實擔負起責任,積極開展省級城市黑臭水體整治環境保護行動,排查治理過程中的突出問題,建立問題清單,督促相關部門和城市按期整改到位。各城市政府做好自查和落實整改工作。國務院有關部門每年對省級行動整改情況進行抽查,推動問題解決。黑臭水體整治不力問題納入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和長江經濟帶、黃河流域生態環境警示片現場調查拍攝范疇。(生態環境 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負責)
3.完善保障措施,深化黑臭水體治理工作
《方案》指出要加強組織領導。城市政府是城市黑臭水體治理的責任主體,要組織開展黑臭水體整治,明確消除時限,治理完成的水體要加快健全防止水體返黑返臭長效機制,及時開展評估;每季度向社會公開黑臭水體治理進展情況,年底將落實情況向上級政府報告。省級政府有關部門要按照本方案要求將治理任務分 解,明確各部門職責分工和時間進度,每半年將區域內城市黑臭水體治理進展情況向社會公開,每季度向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生態環境部報告城市黑臭水體治理進展,每年年底提交城市黑臭水 體治理情況報告。(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生態環境部負責)
《方案》指出要充分發揮河湖長制作用。各地要充分發揮河長制湖長制作用,落實河湖長和相關部門責任,河湖長名單有變更的, 要及時公布更新。河湖長要帶頭并督促相關部門以解決問題為導向,通過明察暗訪等形式做好日常巡河,及時發現并解決問題, 做好巡河臺賬記錄,形成閉環管理。河湖長要切實履行職責,加強統籌謀劃,調動各方密切配合,協調解決重大問題,確保水體治理到位。(水利部牽頭,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生態環境部參與)
《方案》指出要嚴格責任追究。落實領導干部生態文明建設責任制,對在城市黑臭水體治理工作中責任不落實、推諉扯皮、未完成工作任務的,依紀依法嚴格問責、終身追責。每條水體的主責部門,要督促各參與部門積極作為、主動承擔分配任務。推動將城市黑臭水體治理工作情況納入污染防治攻堅戰成效考核,做好考核結果應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生態環境部牽頭,中央組織部、水利部參與)
《方案》指出要加大資金保障。加大對城市黑臭水體治理、城市污水管網排查檢測等支持力度,結合地方實際,創新資金投入方式,引導社會資本加大投入,堅持資金投入同攻堅任務相匹配, 提高資金使用效率。(國家發展改革委、生態環境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水利部、農業農村部、人民銀行按職責分工負責) 落實污水處理收費政策,各地要按規定將污水處理收費標準盡快調整到位。推廣以污水處理廠進水污染物濃度、污染物削減量和污泥處理處置量等支付運營服務費。在嚴格審慎合規授信的前提 下,鼓勵金融機構為市場化運作的城市黑臭水體治理項目提供信貸支持。(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生態環境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人民銀行按職責分工負責)
《方案》指出要優化審批流程。落實深化“放管服”改革和優化營商環境的要求,深化投資項目審批制度改革和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加大對城市黑臭水體治理項目支持和推進力度,優化項目審批流程,精簡審批環節。(國家發展改革委、自然資源部、 生態環境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按職責分工負責)
《方案》指出要鼓勵公眾參與。各地要做好城市黑臭水體治理信息發布、宣傳報道、輿情引導等工作,建立健全多級聯動的群眾監督舉報機制。采取喜聞樂見的宣傳方式,充分發揮新媒體作用, 面向廣大群眾開展形式多樣的宣傳工作。(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生態環境部按職責分工負責)